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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但不赡养继父母的,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配或者少分配。赡养是指子女作为赡养人...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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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养父母的父母,对养子女而言,称为养祖父母,相对应的被收养人称为养孙子女。在一般的家庭关系中,祖父母与孙子女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祖父母与孙子女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可互相继承。但对于收养关系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存在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等情况之一。故,收养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特定困难境况的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对被收养人应做更周密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也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被收养后,如果主要的抚养义务是由养祖父母履行的,被收养人在成年后也对养祖父母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则双方关系可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从立法目的出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双方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什么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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