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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监事履行的义务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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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与公司利益无关,依法按章程公司有权拒绝担责
下面我来解答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人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 监事在公司中处于重要地位,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被授予了监督或者管理的公司事务等职权,他们同样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使权力,而其也负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严格的义务。公司监事的法律职责: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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