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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凭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当初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部门申请复印两位存档的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五条婚姻...
补办,拿着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工作人员会把相关档案调出来之后,根据其本人的申请,把曾经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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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丢失后,请不要着急,因为离婚协议书丢失是可以补办的。因为在夫妻办理离婚协议时,需要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归档。您只要拿着您的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就与原件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特别提醒您,保管好离婚协议非常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那么离婚协议是对您对婚后再次发生财产分割、抚养权之类的纠纷时重要的证据。
可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本人离婚档案,复印离婚协议书。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七条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自持有一份,在办理离婚的民政部门存档一份。你的那份离婚协议丢失,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当初办理离婚证的民政部门申请查档复印存档的那一份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档案管理公章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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