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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能抵押。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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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列入拆迁范围以及拆迁时间,应当咨询当地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会有公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商品房在抵押期间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以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以交换所得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权; (2)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也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将补偿金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作为抵押财产。抵押人与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应当与抵押权人就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协商。抵押人向拆迁人提交其与抵押权人关于该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处理问题的书面协议后,方可取得补偿金和安置房屋。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重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原抵押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应当与原抵押登记的顺序一致。
需要看看该房产是否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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