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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开标当天,投标文件都是密封的,之前招标方也看不到投标文件,所以招标方也不可能当场就确定招标结果。开标以后,评标委员会需要把中标候选人名...
开庭当天不一定会当场宣布结果,要看案件情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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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只规定股东会因故不能召开需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通知,未规定最多延期时间。此问题,由企业章程自行规定。
1.股东会《公司法》第37-44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第99-108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62条)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董事会。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法》第45-49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董事设立及职权的规定;109-117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51条)
招标不是当场公布结果。 1、公开招标:唱标完成后,投标人离场,进入评审环节,评审结束后(一般采取综合评分法)商务技术价格分都汇总后向评委们宣读总分和排名顺序。 2、竞争性,首次报价是当着所有投标人面进行报价,然后进入评审,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可以进行二次报价,最低价者中标(供应商依次单独向评审委员会报价) 3、询价:随机抽取三家或以上,或邀请,然后对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最低价者得。 4、开标:招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公开拆开投标资料(包括投标函件),宣布投标人(或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价格的修改的过程。开标一般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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