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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张家港农村拆迁补偿政策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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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个用于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久拖不决”问题的决定,就法律性质而言与征收补偿决定有些类似。 实践中,农村征地一般很难走到这个决定上,通常都会在前面的环节中“协调”解决了。 自然,“协调”的结果究竟被征地农民是否真心满意,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这其中的各种帮拆、促拆层出不穷,客观上导致这份决定根本“用不上”,也是可以想见的因素之一。 因而,从一个角度讲,一旦这份决定真下来了,就意味着征收方丧失了继续与你谈补偿数额的兴趣,决意要走强征强拆的路子来解决问题了。 在明律师谈应对:应对之策也是很清楚的,复议或者诉讼。 这份决定若要合法成立并发挥最终强征强拆的效力,征地行为程序合法,征地补偿足额到位是两大关键。 因此,在实践中对这一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是大有可为的,尤其是在一些地方征地程序严重缺失,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落实,甚至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下,法规明文赋予了被征地农民拒绝交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遇到拆迁的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该条法律表明,村民获得承包田经营权后,作为承包地经营权人,将承包田转包给他人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移。原承包人依然是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人。那么,当承包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1、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当事人户籍证明6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2、本机关掌握的《土地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依法取得并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情况; 3、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拆迁补偿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房屋及附属设施实际面积及评估价值;关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裁定书的内容,楼上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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