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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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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有可能有补偿金,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试用期是用工方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形是没有补偿金的; 2、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代通知金,那要看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需要征得劳动者的意见,如劳动者同意了,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在协议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金;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确是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需要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个人原因导致的,如劳动者违纪、造成损失、刑事犯罪等符合《》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代通知金。
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无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1)劳动监察《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第十四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2)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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