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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受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的组织发生争议,或者对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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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任意选择性该如何选择呢,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选择复议是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5)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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