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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能在上海办理离婚手续吗

2021-1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通常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常住上海的外国居民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一些民事案件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受过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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