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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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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挖河沙的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挖河砂不是基于挖河砂的数量。根据法律规定,在河流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河流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流采砂许可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河流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流采砂许可证,也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提起诉讼。
偷挖河沙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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