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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破产和解的条件有: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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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的条件有: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4、应当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相关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整。 债务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风险提示:因和解而终结的法律效力为: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剥夺的财产的管理处分权,重归破产人;因破产程序启动而对债务人发生的法律上的限制,因和解的旅行完毕而解除。债务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1)和解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2)和解协议的成立。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终结。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若和解不成,转为破产程序。
(1)和解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2)和解协议的成立。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终结。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若和解不成,转为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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