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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外贸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
符合下列条件将构成走私国家物品罪: (一)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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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客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禁止进出门的制度,犯罪对象则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所谓珍稀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如银杉、水杉、银杏、水松、杜仲、桫椤、珙桐、苏铁树、金钱松、台湾松、香果树等。既可以是原产、原生于我国,也可以是原产、原生于外国。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具体方式可参见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对走私行为方式的介绍。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又可以是个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而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或虽知是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但不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即使有走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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