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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怎么理解环保法

2022-10-06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解读】本条是关于受到环境损害提起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特殊诉讼时效。本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仅指对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受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应当受《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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