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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主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是什么

2023-11-05
机动车主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赔偿顺序: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车辆的所有者还有车辆的使用者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孙旭首先是属于机动性和的一方进行赔偿,按照保险的合同进行相关的赔偿认定,如果是机动车报废转让人还有受让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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