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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XX市XXX路XXX号。电话:XXX 被告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XX市XXX路XXX号。电话: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XX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XXX元人民币。 3、婚前和婚后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请法院依法分割。 4、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XXX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于X年X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X年X月生一子取名为XXX。但自X年起,被告常常借口加班或应酬夜不归宿,后原告从被告的同事XXX处得知被告与其单位的女同事XXX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到被告的单位找该女同事XXX核实此情况,XXX当面予以承认。原告对被告进行规劝要求其断绝与XXX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不但不听从劝告,且于XXXX年X月从家里搬出与XXX同居至今。以上事实有XXX写给被告的书信、被告的同事XXX的证言、邻居XXX的证言为证。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X年X月X日
夫妻分居,一方起诉离婚,需要到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另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可以到本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夫妻分居,一方起诉离婚,需要到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另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可以到本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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