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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的夫妻被法院判决离婚后,妻子又提起上诉,要分割丈夫的养老金,法院会支持吗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张军(化名)...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可以离婚,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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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长时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则很难相互之间履行相关义务,夫妻关系从而近于名存实亡,故而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理应作出离婚判决。
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张军(化名)、王芳(化名)于2002年1月10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婚生子女。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2年9月,张军到北京工作,两人就一直分居生活。后来,王芳因病住院治疗,张军也没回家照顾王芳。既然双方感情淡薄,张军于2005年12月16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王芳离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军、王芳双方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矛盾,长时间分居,且王芳在患病期间,张军也未尽到照顾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准予二人离婚,并对二人现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王芳并不服该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王芳称,她和张军还有部分财产未依法分割,张军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也应进行分割。张军则认为,王芳的上诉没有道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王芳上诉主张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军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法院遂重新作出判决,支持了王芳关于分割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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