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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
以下情况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⒈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 ⒉离婚时,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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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分割的财产包括以下这些: (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物权法上的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是一致的。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分割财产的情形就是属于物权法上的重大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两种情形: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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