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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离婚后同居财产如何分割,就只能是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能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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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财产基本平均分配。非婚的同居生活,财产按照共同关系处理要结合实际的支出收入等情况的
同居财产在分割时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计算和估算所有财产。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估算共同财产的价值,得到双方的认可。2、确认所有财产的所有权,明确所有财产应属于谁。共同购买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约定,理论上应该以谁的名义登记财产权。定居的,财产权归谁(房地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不可分割家电、家具、宠物等),通过协商,决定一方完全获得该财产的另一方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现金、债权、所有权、期权、其他财产所有权、实物等)。如果不适用上述原则,双方协商解决。3、合理分割财产。由于产权反映的状态不是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和分割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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