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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有什么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解释:【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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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兵: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军衔的义务兵役制士兵。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由于年龄尚幼,不具备结婚的年龄条件,因此一般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的话,是不能判决离婚的。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一定要征得军人同意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于非军人的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在法律上对现役军人的给予特殊的保护,既符合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传统,也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 (1)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警籍)和军衔(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还包括军队和武警的文职干部,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服务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2)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同现役军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的人,与现役军人仅仅存在恋爱、婚约或同居关系的不包括在内。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如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男女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4)这一规定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大概内容,具备了上述几个条件,也不能认为“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一定要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就决对不能判离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军人或者其配偶的主观愿望。此外,如果双方均是军人而一方要求离婚,按照一般的离婚纠纷来处理,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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