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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附加刑。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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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 ( 1)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然享有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刑罚,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死刑、无期徒刑以及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服刑的罪犯,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满的,享有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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