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首次办理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必须先符合以下条件: 1、本地城镇户口 2、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申请首...
1、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递交申报材料,保险关系部(我局三楼服务大厅)经办人员当场对资料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未达到退休年龄,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开始,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统筹结合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从当地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原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到2011年底,已有34名灵活就业人员(包括2名超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按个人身份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使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能够及时缴纳养老保险。使他们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达到老有所养、病有所依。第三,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从1999年10月起申请补偿。这项政策是2011年政府出台的阶段性特殊政策。如果有时间要求,请在2011年12月底前处理,过期不再处理。从2012年1月起,中国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假如你抓住了这个机会,给你带来了好处,一是向前补缴11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少,11年共补缴19000元左右;二是缴费年限多了11年,相当于过去说的多了11年的工龄;三是多了11年的缴费年限,到了符合退休条件的时候,养老金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你算算这是一个很划算的经济账,不要再犹豫了,请抓紧到社保分局办理参保补费手续。4、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在2011年底前缴纳2011年6月前的历史欠费,不征收滞纳金。年底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2012年1月1日起,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年底前不收滞纳金,2012年收滞纳金。五、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政府的优惠政策比党政发[2009]11号多,适用于2010年2月颁布的《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如果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不仅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已经享受下岗人员优惠政策和就业困难人员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各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不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养老保险所在地进行咨询。
由于地区不同,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政策也不同,处理条件也不同。根据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优惠政策,2018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女55岁退休,男60岁退休,最低15年缴费。作为灵活的就业者,可以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的社会保险局继续加入保险,加入员工养老保险。因为再就业者,他首先意味着你在原来的单位加入了养老保险,所以现在要做的是正常转移你以前的养老保险,转移这个养老保险后,才能进行,以这个灵活的就业形式继续。现在包括灵活的就业养老保险,以前一次可以支付5年,现在只允许支付2年。如果企业缴纳过养老保险,中途中断,可以补充中断的一次性补充,补充时包括中断期间发生的滞纳金,全部补充后可以继续缴纳。灵活的就业养老保险现在按60%支付的话,15年后退休每月可以领取1700左右的退休工资,100%支付的15年后退休每月可以领取2700左右的工资。灵活的就业养老保险政策是支付,条件允许的可以选择100%的支付,退休后工资会更高。灵活的就业者退休一般有两种情况。一个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另一种情况是以前有工作单位,之后因下岗或其他原因失业。没有正规公司就业后,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退休对投保人也有条件。当然,对于灵活的就业者,实际上需要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参加这个灵活的就业者,所以不是什么条件,可以参加这个灵活的就业者!也就是说,只有满足这个保险条件,灵活的就业者才能继续支付社会保险费。然后灵活的就业者可以享受这个社会保险补助金的返还。基本上每个人都可以享受连续5年的补助金返还,返还率约为70%,但该政策也不是2018年的新政策,只是以前继续旧政策。
可以的。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都是可以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去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以及相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一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2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8,441人已浏览
3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