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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未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仍然有继承权,但应予以少分。...
妻子不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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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重新登记之登记父亲名下夫妻之特有财产或共同财产之处分,可发生配偶之一方(通常为母)死亡时可否指定代位继承人问题?因为此种代位继承并非民法直接规定之代位继承权,故代位继承人必须出具遗嘱等证明,问题只在于尊亲属配偶死亡时是否可以指定特定子女作为继承对象(民法未规定)?按法定继承及特留份均属个人身分当然取得,而代位继承现行民法规定只有对于直系尊亲属死亡所发生之继承问题,然而在父母之一方发生第一顺位继承代位时,数有资格之直系卑亲属中,因为在此一继承部分解释上不适用┌直接┘继承二亲等以上尊亲属之特留份规定(民法第1140条代位继承权规定参照),而且解释上也可以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专有例外规定,如果直系尊亲属配偶之一方(母亲),为保障子女之继承关係在坚持之下作此处分,因为现行规定并非限制完全不得代位继承,除非对于代位继承亦为抛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法定继承权」与┌意定代位继承权┘二项继承权,在事实上会发生理论上属于继承权的竞合问题,必须分别抛弃才算合法抛弃继承,否则最终仍需法院秉于法律及当事人真意裁判,才能获致合理公正的裁判。
未形成法定扶养关系的,不能代位继承,形成的,可以代位继承。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养育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育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育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叔叔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没有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可以继承,那么侄子可以代位继承应属于父亲继承的那部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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