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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质权应按什么顺序受偿

2022-10-26
本案中丁基于修车合同占有车辆,并基于维修行为就修理费对丙享有了债权,丁有权留置车辆并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一、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根据上分析: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丙未按时支付修车费,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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