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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
根据刑诉法规定,拘传最长12小时,如有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至24小时,由公安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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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延长拘传需要谁审批吗这个问题吧: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什么条件下,传唤、拘传时间可以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针对这一款规定,笔者认为,需重点把握“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界定问题。
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曾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第三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又恢复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延长拘传的理由如下: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五种强制措施。由于犯罪情况日趋复杂,执法环境有所变化,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对强制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强制措施的消息一经公布,便备受关注,特别是在拘传时间方面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更是引起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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