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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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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条字面意思及立法本意,其实该罪就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方面对原非法拆借、发放借贷款罪进行了扩大,并不仅限于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只要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即够罪。以上就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主体的意思。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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