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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选定仲裁员和组成仲裁庭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2024-12-18
选定仲裁员和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委员会通常会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双方选择。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涉外案件为20日,简易程序为10日)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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