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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职工上厕所是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地面道路上有残雪,在上厕所途中摔倒,是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因此你的上述情况完全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评定伤残等级。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摔伤是否与工作有联系。 张某某系修水县某公司的职工。前不久,张某某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因内急去上厕所,结果不慎在厕所摔伤,经诊断为左内踝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随后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认定为工伤。然而,这一认定结论却引发了公司的不满,公司随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认定书。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某的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厕所非属工作区域,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作期间上厕所,既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又为维持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正常的生理现象,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工作时间上厕所受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厕所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正常的生理现象,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工作时间上厕所受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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