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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规定是: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
要根据具体情况。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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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适当从轻判刑。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的,可以作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表现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返还赃物和赔偿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返还赃物和赔偿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返还赃物和赔偿的金额和主动性,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况,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和调整比例。对于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宽度时要严格把握;对于轻罪,要充分体现宽度政策。
主动退赃200万需要看是属于部分退赃还是全部退赃,部分退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全部退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8条: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 (2)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一、具体规定是: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1、“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2、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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