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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政府规章、各级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实施情况;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等;4.项目及收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5.行政执法依据、主体、人员、程序、结果、投诉渠道等情况。(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2.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3.土地征用、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2.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动情况;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政府规章、各级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实施情况;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等;4.项目及收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5.行政执法依据、主体、人员、程序、结果、投诉渠道等情况。(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2.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3.土地征用、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2.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动情况;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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