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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中关于回避的规定有: 1.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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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规定有,根据《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第四条,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
回避制度有以下情形: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3)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4)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回避制度有以下情形: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3)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4)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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