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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主要是以下几个因素相互作用过的结果: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
有两种,即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又称冲突法调整,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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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2)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 (3)受案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有两种,即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又称冲突法调整,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2)直接调整方法,又称实体法调整,指用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实体规范”来调整涉外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在解决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时,只能使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使用,有统一实体规范时,要适用统一实体规范,这时两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法律适用而言,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2)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突; (3)受案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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