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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3、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向被保证人追偿。 1、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3、保证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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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汇票的出票人是不是汇票的债务人,票据的签发一定是基于某个基础的交易,而出票人一定是这个交易的付款义务人,出票人以票据支付履行义务,当然是主债务人了。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债务人和持票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就需要确认付款人能否进行付款,于是就设计了汇票的承兑制度。 1.自由承兑原则。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2.完全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54条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通过该条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在事实上是否认部分承兑的,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视为承兑附有条件,依票据法第43条的规定,视为拒绝承兑。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完全承兑原则。 3.单纯承兑原则。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这在票据法上称为单纯承兑原则。
汇票是可以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前手转让人和后手在法律上均存在一个法律关系如:A出一张汇票给B,B背书转让给C,则A是出票人,B就是前手,C则是后手持票人保证人如给汇票保证,后发生保证义务,当然可以向被保证人C和其前手B追究法律责任,因为汇票背书转让后,前手应对后手承担法律义务还有,汇票经多次转让后,如A签发给B,B转让给C,C又转让给D,E为D的保证人,则在E履行义务后,有权要求D和C承担相应义务,但和B无关另外,还有一点,就是关于A的义务,由于A是汇票签发人,在一定情况下,签发人对整体汇票存在一个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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