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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欠钱,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如果不是以法律渠道解决,而是以停止正在工作的设备,其行为是违法的,这不但违反扰乱了单位的生活秩序,而...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应当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承包方支付你工资,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便丧失了胜诉权。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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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给怎么办?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工资构成犯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施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 (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据了解,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条件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数额较大这一标准的认定是指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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