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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私分罚无财物罪

2021-06-16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要需弄清楚的是哪些财物是属于罚没财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罚没财物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贪污赃款、走私的影碟机、犯罪用的汽车、赌资等。 (二)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行政罚款,例如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限期不改的企业施以行政罚款:交管部门对违背交通法规、违章驶车的车主所施以的交通行政罚款等等。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有关行政法律秩序的公民、法人组织的罚款。例如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授权文物所在地的文物管理机构,对参观文物时毁坏文物者所处以的罚款。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构成。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类似,《刑法》法条在对本罪进行规定时,明确指出本罪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因此,立足于《刑法》的规定,本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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