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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

2021-10-14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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