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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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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赔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商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拆迁赔偿应包括什么内容?要进行公证吗? 1、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应在何时签订应包括什么内容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限定,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限定拆迁时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限定就赔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赔偿安置协议应当限定赔偿形式和赔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乔迁过渡方式和时限、违约职责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2、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必须进行公证吗赔偿安置协议可否要公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限定,赔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能够向公证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人的,拆迁人只与房屋的所有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但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拆迁人需要分别与所有人和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补偿方式,即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 (2)补偿金额。 (3)原房状况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楼层、户型、结构、位置和建筑面积。 (4)结算方式。 (5)搬迁过渡方式。 (6)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 (7)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 (8)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9)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条件。 (10)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条款。 此外,有房屋产权证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作产权调换的房屋平面图,应作为协议附件。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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