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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有效的仲裁协议需包括: (1)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另外,我国《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物业服务纠纷案反诉状,仲裁庭管辖物业管理纠纷的依据是当事人认定的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庭的书面协议。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并非一律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即属于无效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申请仲裁。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只要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⑤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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