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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卖淫、嫖娼的笔录:是否需要进行第二次笔录?

2024-12-06
鉴于新的信息仍需进一步核实,在现行法治体系日益健全及发展之下,公安部门对各自的执法行为做出愈发严谨且规范化的管理。一桩案件的审理流程中,就涵盖了必要的立案、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以及作出权威性的判决等环节。不过,在调查取证这一环节上最为繁琐且复杂。部分案件尽管已经完成初次笔录工作,但因新型情况的出现而必须重新作各类笔录以求确认证据的精准性。对于某些较为复杂的案例而言,甚至会需要多次进行笔录记录,以上情况均属正常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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