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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彩礼数目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
1.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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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由于支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婚约终止,返还彩礼的金额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金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金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在一年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金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如果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返还金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彩礼一方原因解除同居关系,共同生活中女性怀孕或流产的,可在前款基础上减少5%至20%。
法律规定的需要返还彩礼的只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另外,还有一些情况会导致返还彩礼的比例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至于具体返还的数额则应区分未婚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而定:(1)如果未婚男女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则应依据《解释二》第10条,可以主张全部返还;(2)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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