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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不支持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依据法律规定,彩礼钱需要退还给男方的,但是双方存在同居生活的,彩礼钱返还部分或者不予返还。
1、如果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且于离婚诉讼之中同时提出,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下,会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事实上却是并未共同生活的,男方提出离婚,并返还彩礼的,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会依法予以支持。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支持:A、未办理结婚登记的。B、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却未共同生活的。C、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符合第二、第三种规定情形的,应以离婚为前提。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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