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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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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于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有以下特点: 一.强制承保: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以人为本: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三.奖优罚劣: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可享受费率优惠,经常肇事费率将上浮 四、不亏不盈: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而不含利润因素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从2004年5月1日首次被提出,2006年3月21日正式代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于2006年7月1日实施《交强险条例》。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交强险标志取消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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