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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法律规定规定开庭到判决的时间、《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
分三种情况来谈。第一种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简易程序在一个月内要开庭。普通程序。一个多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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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非重大疑难案件,没有当庭宣判的,一般在开庭后十日以内宣判。
首先,缺席审理有一个前提,就是法院必须经传票传唤,被告拒不到庭; 其次,缺席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律条文上应理解为在法院传票规定的时间不到庭的,我个人理解为如果法院完全依据法律而不是顾及人情那么,即使被告迟到一分钟也可以视为缺席,因为法院规定了开庭时间,到时间即使被告不到庭(前提是经传票传唤过),法院也可以宣布开庭,而宣布开庭后,诉讼程序并没有规定,在诉讼中,又有一方当事人参与到已经进行的庭审中的制度,那么法官完全可以拒绝被告参与正在进行的缺席审理的庭审活动; 第三,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庭没有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之前,也就是刚进行了宣布法庭纪律,合议庭名单,这些程序性工作以后,没有进行法庭调查时,又能到庭的,法官一般会允许参加庭审。 第四,没有经过传票传唤的情况,现在好多法院的法官会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这种方式不是法律规定的方式,如果一方当事人届时没有到庭,不产生缺席审理或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法院必须经传票传唤当事人不到,才会产生上述法律后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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