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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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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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