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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的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额或持有...
控股股东有表决权、提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依法享有收益权、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建立和调整权等。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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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的权利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参与重大决策、并能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知情权;以及承担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控股股东有表决权、提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依法享有收益权、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建立和调整权等。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股权结构是由各股东的性质和持股比例构成的一种股权状态。本章从股权结构的股权构成(质维)和股权集中度(量维)两个维度来考察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并分析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从而得出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上的特点是国有股(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比例大,形成“一股独大”的失衡股权结构态势。“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国有控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控股股东不能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以及控股股东过度干预和行政化控制公司经营管理,造成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理论和现实根源为股权分置的市场格局、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以及不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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