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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没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
合同解除都会有一个《解除合同通知书》,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发起解除合同诉求,《解除通知书》中告知了提出异议的期限,另一方应当在异议期限届满前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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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一般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是在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或者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
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履行终止前。一方面,如果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应认为当事人已经意识到发生的事实,当事人仍然将对自己不利的变更作为合同的内容,这意味着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因此事后没有必要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如果合同履行后发生变更,由于此时合同关系已经消除,不适用合同履行变更原则。合同终止也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在合同终止前,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就没有必要解除,如果合同已经完成,就没有可能解除。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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