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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款是否是遗产范围?

2021-06-16
农村家庭成员的土地被征收后获得的补偿款能作为遗产吗?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产纠纷案,判决认定土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范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居住在乌鲁木齐新市区安宁渠镇某村的张某、张甲、张乙、张丙及张丁是都马某的子女,其中大哥张某于1984年去世,留下妻子钱珍和张丙等4个子女。因丈夫早逝,马某与四儿子张丙居住在一起,户籍登记在小儿子张丁名下。1999年,在安宁渠镇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马某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4亩土地。 2004年6月,马某因病去世。2013年,因修路张丙承包的16.6亩土地中有一半被征收,他获得补偿款178万元。张甲、张乙、张丁以及钱珍认为,张丙种植了母亲马某的承包土地,其被征收的8.3亩承包土地中应包含母亲承包土地的一半(1.7亩),征地补偿款36.5万元应认定为马某的遗产,依法由合法继承人按份额继承。今年1月,张甲、张乙、张丁、钱珍与张丙协商不成,他们诉至新市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丙给付原告遗产继承款29.2万元(已扣除张丙应继承部分)。对此,张丙辩称,母亲马某的户籍登记在张丁名下,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母亲承包的土地也应登记在张丁名下,因此政府发放给张丙的征地补偿款不属于母亲遗产。4月3日,法院工作人员前往安宁渠镇某村调查该村土地承包情况,村委会主任称,因1999年该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资料在2002年烧毁,具体分地情况没有资料,无法确认马某承包土地时与谁为一户。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张华等人参加诉讼。4月11日,钱珍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个人承包应得收益可以继承。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此外,法院认为,马某于2004年6月去世,补偿款则是在马某去世数年后发放,土地补偿款不溯及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据此,法院综合案情,认定张甲等人无法证明被征地补偿款是马某遗产的事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记者潘从武通讯员范琥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案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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