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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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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涉及赔偿问题,如果此时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协商,那么交警部门可以对损害赔偿申请调解,根据交通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致请求交警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需要注意的是,由交警部门调解赔偿,并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这仅仅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是否同意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样不仅易于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也能够相对顺利,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交通事故调解程序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二、交通事故调解终止的情形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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