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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本办法施行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墓地和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应当限期迁移、平毁或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
1、终身监禁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里对终身监禁用的是“决定”而非“判处”,而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时,进一步表明立法者并非将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种类。
无期徒刑在英美法系国家多常被译为终身监禁。按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等刑罚种类划分,又常常被称为终身自由刑。 在中国,无期徒刑虽然为名义上的终身自由刑,但由于减刑假释等制度的设计,往往并不存在自然生命意义上的终身自由刑。 根据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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