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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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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审判监督的内容有哪些(一)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1、法庭的组成是否合法,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存在;2、审判案件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是否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合法权利;4、审理中的决定是否正确合法;5、有无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况存在。对于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有权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对法院所作裁判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从诉讼程序看,既包括对一审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二审、再审审判活动以及死刑复核活动的监督;从案件的性质看,既包括对刑事公诉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活动的监督;从审判方式看,既包括对庭上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庭下审判活动的监督;从审判内容看,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审理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的监督。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在审判程序中起着重要且无法取代的作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指在工会有组织有领导的形式下,由工会组织选举出的监督机构。它不是一种分散的无组织的群众性监督,是我国劳动监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围,它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共同构成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依《劳动法》和《工会法》设立并开展活动的。虽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国家机关的授权或联合监督),工会的这种社会监督可以转化为国家监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监督,工会对劳动者而言,恰恰是从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给予维护和帮助。 风险提示:工会除监督职责,还有以下作用: 第一,工会是党联系工会会员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工会应维护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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