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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遵守以下规定: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遵守以下规定: 1)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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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应当怎么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①簿、;②;③。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③本人的证;④书。二、注意啥(1)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要求给予重新处理。对这种情况,根据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字第45号批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2)对于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离婚问题,依照《》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应当怎么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①簿、;②;③。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③本人的证;④书。二、注意啥(1)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要求给予重新处理。对这种情况,根据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字第45号批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2)对于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离婚问题,依照《》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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